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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3 2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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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的对因治疗功效不外是祛邪、扶正、调理脏腑功能,以纠正人体阴阳偏盛偏衰的病理现象,使之在最大程度上恢复正常状态。例如麻黄发散风寒、黄连清热解毒属于祛邪去因功效;人参大补元气、当归补血属于扶正补虚功效;而柴胡疏肝解郁、石决明平肝潜阳等则属于调理脏腑功能之功效。将中药的对因治疗功效从作用上划分为以上三类也是相对的,具体到一些药物功效上往往难以截然区分。如冰片清热止痛,将“清热”与“止痛”视为并列的两种作用,则前者为对因的祛邪功效,后者为治标的对症功效,若将此二者视为因果关系,其分类的归属恐怕就不那么简单了。如果将各种中药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常常集多类功效于一身。如白术健脾,属于扶正功效,而燥湿又属于祛邪功效;地榆清热解毒属于祛邪功效,收敛属于调整脏腑功能功效,而止血则用以治标以缓解出血的症状。这些功效分类中的麻烦,是由于药物作用的复杂多样性造成的,也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对因治疗功效又可分为以下两种:

1.对证功效

“证”又称为“证候”,为中医学的特有概念,是对疾病所处一定阶段的病因、病性、病位等作出的病理性概括。“证候”经常是疾病的一种即时状态,辨证也就是对疾病当前本质所作出的诊断。因而对证功效,只是针对中医所特有的“证”发挥治疗作用的功效。如疏散风热,主要针对“风热表证”发挥治疗作用;清热燥湿,主要针对“湿热证”发挥治疗作用;活血化瘀,主要针对“血瘀证”发挥治疗作用等等。由于对证功效与特定的证候紧密相连,中医辨证施治中才使理法方药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对证功效既是药性理论产生的基础,又是临床用药的主要依据。例如麻黄发散风寒,既可推测其药性为辛温,归肺经,又可推测其主治为风寒表证。对证功效是药性理论与临床应用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不仅具有直接的实践指导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既然功效产生于临床实践,就必然会反映中医辨证论治的特征。

随着中医临床医学的进步,辨证论治已成为诊疗的主体,在药物的诸多功效中,对证功效也就成为各类功效中最基本的功效,在各类功效中居于主导地位,是中药功效研究的重点。对证功效与证之间具有相互统一和明显的对应关系,通过对证功效可以推测其适应证。例如化痰与痰证、滋阴与阴虚证、疏肝与肝郁证等等,自然密不可分。所以,对证功效的应用,也必须以证为前提。中医有各种不同的辨证方法,诸如八纲辨证、脏腑辨证、六经辨证、三焦辨证、卫气营血辨证、气血津液辨证等,因而就有各种不同的证型,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疾病当前阶段的不同本质,为对证功效的概括奠定了基础。

学习对证功效必须与证结合起来认识才能使功用丝丝入扣,执简驭繁。对证功效在层次上的不断分化,正是为了使药物作用与证候有机地联系起来。所以,对证的中药功效具有多层次性,并与不同层次的证相对应。例如八纲辨证有热证,中药功效则相应有清热;而卫气营血、脏腑等不同层次的辨证,又可辨出气分、血分、心脏、肺脏等不同层次的热证,中药功效亦相应有清气、凉血、清心、清肺等不同层次的清热概念。对证功效的分化是随着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而深入的,从对证功效层次的分化程度可以透视出功效认识发展的水平,也是未来中药学学术发展的最活跃部分。

2.对病功效

“病”是对疾病全过程的特点与规律所作出的概括,不同的疾病,代表着该病种的基本矛盾。对病功效就是针对中医的“病”发挥治疗作用的功效。如截疟、驱蛔等,分别针对疟疾、蛔虫病发挥治疗作用。一般而言,对病功效对于所适宜的疾病,不论其寒热虚实、男妇老幼,皆有确定的疗效,体现了中医临床亦常辨病施治的特色。徐灵胎《医学源流论》说:“欲治病者,必先识病之名……一病必有主方,一病必有主药。”疾病在病变过程中,可以千变万化,但其基本矛盾贯穿于疾病的始终,抓住疾病的基本矛盾,选择适宜的对病功效药物,发挥治疗作用,亦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一些人过分强调了辨证论治的价值,忽略了辨病论治的地位,导致中医对“病”的概念模糊,常常病证不分,或以症代病。如“痹”本来就是一个病名,而书中多称痹证;“咳嗽”本来就是一个症状,而多作疾病名看待。因此,对病功效的确定就显得不够规范,常常与对证功效、对症功效相混淆,对指导临床辨病用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再加之多数疾病都有一个漫长的病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阶段的病理变化是不尽相同的。每个病种演变过程的一般规律往往可以体现为不同的证候。因此,对于疾病治疗最终的归属和落脚点,往往会落实到对证功效药物的运用上来。若单纯应用对病功效的药物,不仅疗效大多欠佳,甚至有时是难以奏效的。习惯思维认为,对证功效的运用似乎不受辨病的限制,凡病异证同者,皆可选用对证功效的药物进行治疗,以体现中医“异病同治”的治疗法则。其实,在“异病同治”中结合不同病的特点给药,即辨证与辨病有机结合,常常可以清晰判断疾病的演变和预后,从而提高疗效。

应当承认,对病功效其应用要受到对证功效的一定制约。诚如丹波元坚《药治通义》所云:“然病虽一,而其证不均,倘帝云治某病,则浅学无所下手。”由于病同证异者,治疗以对证功效为主,对病功效为辅,对病功效从属于对证功效,所以,记述明确对病功效的中药不多。但认识中药的对病功效,在“异病同治”时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中药的对病功效在总结药物功效时不应被忽视。在当前的中药新药研发管理中,对于中药复方的临床作用定位,既要明确西医的病种,又要规定中医的证候。这对于研发诸如六味地黄丸、逍遥散之类擅长治“证”,而难以治“病”的处方,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严重影响了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但在这种研发模式的促使下,引起对辨病论治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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