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医药报」
(本报记者落楠)10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明确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涉及备案号格式、备案信息公开、备案信息变更、年度报告提交要求和取消备案情形等。通知要求,自年11月1日起,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在此日前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以在各省级药监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内按规定使用,各省级药监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自年11月1日起,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在上市销售前,应当按照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