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药品概念,从《药品管理法》的视角来看,它究竟属于中药饮片还是制剂(指生产企业制剂)类别,在药品监管执法与使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争议。我认为,要对这类药品依法进行监管,必须厘清其在药品管理法律意义上的属性。
中药配方颗粒之所以会引发大家的
生产与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在2001年推出这个特殊品种的初衷是对中药汤剂进行改革试验。因为中药配方颗粒免去了煎煮中草药的过程,相当于把繁琐的煎煮医院交给了药厂,具有冲调时间短,方便服用,易于处理等诸多优点。此外,由于提取工艺的科学化与规模化,也可以起到节省中药材资源的效果。
那么,中药配方颗粒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它是属于中药饮片还是中药制剂?从《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段的明确表述“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来判断,是把中药配方颗粒视为中药饮片来管理的。但是如果作为中药饮片来看,它却又显得与众不同,属性模糊。
第一,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远远超出了饮片的炮制方式,已经延伸到了制剂的生产过程,其工艺流程涉及药材、饮片、浸膏、中间体、成品。在《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附录中,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的第七项“检查”是这样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显然,它较之于中药饮片更接近于中药颗粒剂。
第二,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按《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由各企业自定企业标准。众所周知,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特指制剂)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而中药饮片则可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炮制规范。这样中药配方颗粒就处在特殊地带。
第三,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实行特殊管理。即中药配方颗粒必须由试点企业生产,不能进入药品流通领域,医院,只有经过省级药品医院才可以使用。从《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到现在已超过10年,中药配方颗粒仍然处在试验阶段,若是把它视为中药饮片的替代物,就不需要把它当作新药严格管控。因为通过对比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对中药饮片的管控力度是弱于制剂的。
第四,关于药品疗效方面的争议一直存在。有药品行业内的人士从药理角度提出质疑:一是认为中药配方颗粒缺乏“群药共煎”的过程,因而不具有煎服饮片的所有有效成分;二是中药配方颗粒处在试点研究阶段,没有权威的国家标准,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潜在风险。更坚决的反对者认为,中药配方颗粒并不适合在医疗机构大范围地推广使用。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中药配方颗粒作为传统饮片的替代品却达不到传统饮片的功效,则明显有违中药汤剂改革试验的目的。
所以,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的法律属性非常模糊。而这种模糊状况导致的现实情况是,中药配方颗粒的法律地位尚未完全确定,但这个产业却在飞速地发展。由于有关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管法规和市场规范太少,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常常无据可引。希望国家总局进一步明确中药配方颗粒的法律属性,完善中药配方颗粒监管法规,推动中药配方颗粒产业规范发展。
食
药
法
苑
食药监管及法律研究者的资讯新媒体
Law
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源自食药法苑
文章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