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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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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重庆日报」

11月3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其与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施行。按照《实施细则》,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据了解,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在重庆市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研究、生产、销售、使用、医保支付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皆适用《实施细则》。

据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即在本市生产上市的中药配方颗粒,上市前由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报市药监局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重庆药品交易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不得网下交易,不得采购未经市药监局备案品种。医疗机构应当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受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其他企业对医疗机构进行配送。

此外,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市医保局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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